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9-05-0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朝花幼儿园 作者:
京教勤〔2005〕3号
各区县教委、公安分县局,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保证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含中等专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办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安全工作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项工作的基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县教委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牢固树立首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师生生命高于一切的思想,坚持求真务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和设施条件,积极主动地推进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和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规划,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是指通过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有效运行,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区县教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在公安分县局的指导帮助下,统筹规划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小组和有专业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并及时协调 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负责指导各公安分县局涉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公安分县局内保处(科)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是安全技术防范实施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人员,并将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情况报区县教委和公安分县局备案。
三、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规范实施
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建设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核心。为规范技防工程的建设,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技术要求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根据《指导意见》进行技防工程建设,并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与现有设施设备结合。在技防工程建设中应本着实用、安全、可靠、先进、可扩展的原则,按照《指导意见》各项技术要求整合已有的校园网络、闭路电视网络、广播网络、校长管理或教学评估网络、技防监控报警网络,实现兼容和升级改造。
(二)与人防、物防结合。在建设技防工程的同时,要针对技术防范的特点和要求,对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员和负责领导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正确熟练使用有关技防设施设备,充分发挥技防设施设备的作用,构建严密的安全防范系统。
(三)与学校发展结合。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技防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要考虑技防设备的可扩展性,特别是对学校规模、功能区域的发展(如新建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等)和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变化等情况要做出前瞻性安排。如有些学校已做出建设教学评估系统的计划,可将教学评估系统和技防工程一并设计施工,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
四、加强管理,保证技防工程建设质量
技防工程建设包括方案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和验收四个环节。
区县教委应按照《指导意见》中基本要求、一般要求两种类型统筹协调技防工程建设工作。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技防工程建设按照基本要求、一般要求两种类型以及升级改造发展的需要,统一立项并进行分类指导。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技防工程建设方案,应根据《指导意见》、区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技防工作方案和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在公安分县局技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参照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行业标准实施。技防工程建设和设备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招标工作中,应选择在本行业内信誉、业绩、服务优,有实力的企业。
技防设备的安装要错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上课和集中活动时间,避免和减少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公安分县局技防主管部门应参与技防工程建成后的验收。
区县教委在本区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技防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五、落实责任,加强技防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区县教委和公安分县局要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定期对技防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六、工作进度安排
2005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现《指导意见》中的一般要求;城镇地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现基本要求。
2006年年底前农村和山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现《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
各区县应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安排、工作进展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教委学校后勤处,以便加强协调,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技术要求的指导意见
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以报警、视频监控、通讯、门禁、电子巡更等技术手段为主,并与人员值守、查验和物理防护相结合,共同构成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二、本意见所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技术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一般要求两级。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依据GB50348- 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368- 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2002《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IEC61312系列《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进行技防工程设计。
(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覆盖的主要范围是:本单位监控报警室(值班室)、周界主要出入口、周界围墙(栏);单位办公、教学楼的主要通道;单位内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食堂、库房、具备价值一万元以上电化教学设施的教室和其他治安重点部位。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设监控报警室或值班室(如本单位有多个独立分区,应分别设置监控报警室,并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技防信息进行采集和显示,以便实行集中管理。监控报警室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报警设施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监控报警室门、窗应有防范设施,并配备报警电话。监控报警室应24小时专人值守。
(四)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界主要出入口应设视频监控并进行实时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图像记录清晰度不低于352×288点阵像素水平,当需要夜间摄像时,照明灯光应符合正常摄取图像的要求。
(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界所有出入口应设防入侵报警设施,报警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以下各类报警设施记录保存指标类同),对应封闭管理时段布防。单位周界围墙(栏)建议设电子周界报警设施,当本单位建筑物外墙兼单位周界时,应在外来入侵必经界面设置周界报警设施。如实际情况不便于设置电子周界报警设施时,应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确认并按公安机关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防范措施。
(六)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公区、教学区的主要通道应设防入侵报警器,在该区域封闭管理时段设防。单位内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食堂、库房、具备价值一万元以上电化教学设施的教室和其他治安重点部位应设防入侵报警器,在该场所非使用时段设防。
四、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一般要求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除达到基本要求外,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室内外主要通道、室外主要活动场所和治安重点区域或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以便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视频技术要求与第三条相同(下同)。监控报警主机应具备ADSL和LAN网络链接接口或其他有效的链接方式,通过该接口提供四路以内远程传输监控图像和实时报警、设备运行状态信息,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实现远程IE图像浏览和监控报警信息实时传送,并采取有效的报警服务机制(包括:维修、出现场、检查和及时报警)实现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网。
(二)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宿舍、食堂主要出入口应设视频监控系统。宿舍周界应设报警设施或配备电子巡更、无线通讯设施,实行专人定期巡逻。宿舍区的适当位置和其他需要报警求助的部位应设主动报警设施,直接与宿舍管理室和单位监控报警室联接。
(三)学生宿舍应按照消防管理的法规及规定建设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五、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均应达到本规定的基本要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一般要求。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达到本规定的一般要求。
六、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防范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核。
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应负的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执行。